动物科技学院关于开展2022年度“优秀研究生”、“优秀研究生干部”
评选办法(暂行)的通知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评选“优秀研究生”和“优秀研究生干部”工作,根据《关于开展2022年度“优秀研究生”、“优秀研究生干部”暨“安科生物奖学金”评选工作的通知》和《安徽农业大学“优秀研究生”、“优秀研究生干部”评选办法》(校研字[2019]6号),结合我院实际,本着“公正、公平、公开、择优”原则,特制定本评选办法。
第二章 评审组织
第二条 学院成立由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人、研究生行政工作负责人、学院纪委书记(纪检委员)、导师代表、研究生党建工作负责老师、研究生秘书、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,负责本学院“优秀研究生”、“优秀研究生干部”评选办法和评审细则的制定和评审工作。评审委员会组成如下:
主任委员:曹 俊
副主任委员:张子军
委 员:章 巍 涂 健 王希春 张志强 凌英会 张云龙 高小东 姜 鹏 李 琳 郑美娟 研究生代表
纪委委员:李 琳
秘 书:李文杰
第三条 动物科技学院“优秀研究生”“优秀研究生干部”评选办法(暂行),动物科技学院“优秀研究生”“优秀研究生干部”评审细则(试行)及评审结果等均须经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,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。再在学院网站和橱窗公示,无异议后上报校研工部备案。
第三章 评选对象及基本条件
第四条 基本学制内我校正式注册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研究生(档案到校)均可参评。
第五条 申请优秀研究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理想信念坚定,道德修养良好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;
(二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;
(三)勤奋学习,成绩优秀,必修课程合格;
(四)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活动,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。
第六条 申请优秀研究生干部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理想信念坚定,道德修养良好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;
(二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;
(三)工作积极主动,乐于奉献、作风正派、认真负责;
(四)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,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,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;
(五)勤奋学习,成绩优良,必修课程合格;
(六)担任研究生干部工作一年(含)以上。
(七)同等条件下,主要学生干部优先。
第四章 名额分配及评审程序
第七条 2022年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分配至本学院的名额如下:
培养学院 | 硕士生 | 博士生 |
优秀研究生 | 优秀研究生干部 | 推荐名额 |
动物科技学院 | 34 | 13 | 3 |
根据班级人数及适当向毕业年级倾斜的要求,已将名额分配至各班级。
第八条 符合评优条件的研究生,填写《“优秀研究生”、“优秀研究生干部”申报表》(参见附件2)、《安徽农业大学“优秀研究生”评选考核体系表》(参见附件3-1)、《安徽农业大学“优秀研究生干部”评选考核体系表》(参见附件3-2)和《安徽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申请“优秀研究生”、“优秀研究生干部”诚信承诺书》(参见附件6),并由导师签字推荐,上交至各班主任处,由班主任在班级内组织综合测评、排序、公示后上报至院评审委员会,再由院评审委员会审定。学院确定推荐人选并公示三个工作日,无异议后,报校研工部审定。
第五章 评选要求
第九条 研究生同一年度一般不得同时申报“优秀研究生”和“优秀研究生干部”。二年级时被评为 “优秀研究生”或“优秀研究生干部”的,三年级时一般不再评定。
第十条 坚持实事求是,严禁弄虚作假。凡虚报成果、弄虚作假者,将取消其参评资格。对已当选者,将取消其荣誉称号,追回所发证书和奖金。
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取消其评优资格
(一)存在剽窃、作假、失实等学术不端行为;
(二)无故拖欠学费、住宿费;
(三)存在违反校纪校规行为;
(四)毕业生达不到学校学位授予最低标准;
(五)师生反映其它不宜被评为优秀的其他问题,经查证属实者。
第六章 测评办法
第十二条 各参评班级要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的测评小组,负责本班级的测评工作。参评的研究生需进行综合测评,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由班主任负责组织。博士研究生综合测评由学院负责组织。
第十三条 “优秀研究生”、“优秀研究生干部”测评体系包括政治思想和品德、学习和科研、学术活动获奖情况、参加社会工作及社会实践活动和文体获奖情况四块内容,具体评审细则参见附件1《动物科技学院“优秀研究生”、“优秀研究生干部”评审细则》。
在评选“优秀研究生”时,其中政治思想和品德占15%,学习与科研情况占55%,学术活动获奖情况占15%,参加公益及社会实践工作和文体获奖情况占15%。
在评选“优秀研究生干部”时,其中政治思想和品德占15%,学习与科研情况占40%,学术活动获奖情况占15%,参加社会工作及社会实践活动和文体获奖情况占30%。
第十四条 今年获得“研究生国家奖学金”的同学,如评选上“三好研究生”、“优秀研究生干部”仅颁发荣誉证书,不再发放奖金,不占学院分配的指标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动物科技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动物科技学院
2023年2月14日